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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税协发[2019]10号 转发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税协  文章来源:中税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06-06 10:05:24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厦税协发[2019]10

 


 

转发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税务师行业

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本次申报选拔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初审汇总,中税协审定后择优录取。   现将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2019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9019)转发给你们。请于2019612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和事务所推荐程序,逾期未申报,视为本人放弃参加本期“行业高端人才培训对象”选拔。

联系人:黄婉婵

电话:5125189

附件: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2019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9]019号)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521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中税协秘发〔2019019


 

关于做好选拔2019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税务师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现将做好2019年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工作

2019年拟新选拔200名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具体选拔工作安排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培养潜力。

2.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具有税务师(含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优先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1.3年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

2.3年在省(市)级以上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奖励。

3.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与业务有关的学术论文。

4.参与中税协业务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5.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

6.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

(三)选拔程序

1.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初审汇总,中税协审定后择优录取。

2.本次申报选拔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个人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税协初审请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www.ecctaa.com-“高端人才”管理模块完成相关操作。

3.地方税协审核截止日期为620日。中税协于75日前,完成专家审定、公示等工作。

4.申报人员可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查看申报过程及结果。最终录取通知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进行查询。

二、培养工作

(一)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两年,第一年侧重于高端业务知识提高,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10天;第二年侧重于综合能力提升,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6天。

(二)培养内容

201988日至15日,将举办“走出去”企业税务代理研修班,具体培训课程以培训通知为准。

另外,学员还须参加中税协网校提供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课程学习。

三、考核要求

(一)两年培养周期内,累计参加面授培训天数不得少于12天。

(二)两年培养周期内,参加中税协网校远程培训课时不少于32学时。

(三)结业(20201231日)前,须提交两个本人参与的业务实操案例(案例格式见附件2)。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高端人才”管理模块上传案例。

学员完成上述学习任务,经中税协专家考评合格后,颁发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证书》。

四、其他

(一)以前年度入选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但未完成考核规定培训时间,可申请并入新生培训班学习。

(二)联系人:乔娇娇,联系电话:(010684139888410

 

附件:

1.2019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2.案例格式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9517

 

 

附件1

2019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

2019年分配名额

1

北京

18

2

天津

4

3

河北

5

4

山西

3

5

内蒙

2

6

辽宁

4

7

大连

3

8

吉林

2

9

黑龙江

1

10

上海

14

11

江苏

15

12

浙江

12

13

宁波

6

14

安徽

4

15

福建

5

16

厦门

4

17

江西

3

18

山东

8

19

青岛

3

20

河南

5

21

湖北

5

22

湖南

5

23

广东

20

24

深圳

6

25

广西

3

26

海南

3

27

重庆

5

28

四川

8

29

贵州

3

30

云南

3

31

西藏

2

32

陕西

4

33

甘肃

2

34

青海

3

35

宁夏

3

36

新疆

4

 

名额分配说明:

12019年计划选拔高端人才培养对象200人。

2、根据当地注册税务师规模、行业收入、师均贡献度综合计算出分配名额。

 

案例格式

 

姓名:         身份证号          案例时间:

 

案例名称: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

.案例背景

避税、偷税与税收筹划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往往把握不住度,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理解常常出现偏差,很容易导致避税、偷税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这三个概念:

避税的目标是少缴税款、降低税收负担,但避税遵循的原则与税收筹划不同,避税强调“非违法”原则,即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即可,其着力点在寻找税法规定的漏洞或者盲点,在某种程度上其行为结果可能是和税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国家的税收部门都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我国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专门的反避税规定,其他税收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刑法对偷税的界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 偷税行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的逃避,是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长期税收筹划合同。该公司2013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已知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元。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甲公司在申报前将业务招待费中的90万元原始凭证撤出,找到有业务往来的酒店、度假村、会议中心,花5万元购买金额90万元的会议费发票,并制作会议内容、预算等原始凭证,将95万元并入当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以会议费形式列支。

按照税务师事务所建议的做法,企业账面显示业务招待费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5‰=15(万元),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10×60%6万元)。应作纳税调整金额1064(万元)。加上购买发票的5万元,共影响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5‰=15(万元),低于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则企业应作纳税调整1001585(万元)。

对比可见,企业撤换原始凭证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6万元,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9万元;考虑增加的5万元支出,税后净利润增加14万元。

.案例分析

从结果看,这种做法成功地降低了税收负担。但这种所谓的筹划,实际已经构成偷税行为:企业虚构了会议费开支情况,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采取隐瞒和欺骗的手段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与征管法规定的偷税的法律要件相符,属于偷税行为。

.教学目的

上述案例的主要教学目的是: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概念的比较,使得学生清楚地了解到它们的行为特征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从行为主体上看,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行为主体是相同的,都是纳税人自身的行为;还有,从所处的税收环境上看,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所处的税收环境是相同的,都是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和税收法规环境。

另一方面,强调并提醒学生它们的行为也存在根本性差异:

第一,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企业有关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的谋划和安排;而偷税是违法行为,通常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确定的纳税义务的逃避。

第二,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尽管避税也并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是有悖于国家的政策导向,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因此,政府对于避税行为是需要严加防范的,许多国家的税收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

五.考核要点

明确税收筹划的内涵,筹划方案是否合法、合理,要正确区分税收筹划、避税、偷税三者的概念。

六.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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