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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认证时间应延长
    文章来源:厦门税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作 者: 厦门国正税务师事务所      杨晓晖

    一年一度的年度所得税汇算又紧啰密鼓地拉开了,这也是我们税务师事务所与企业联系最为密切的时候。这几天刚好遇到月末,笔者在帮企业做所得税汇算时,连续听到两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一个电话一个电话地催进项增值税发票。一家企业说:“31号发票没到,我这家企业就垮了,这十几万的税啊负担不起。”另一家企业财务说:“月末发票寄不到,我一定得坐飞机去拿了。”

    根据规定,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时间是每月的11日---31日,增值税销项的抄税时间是隔月的1日---10日,如果进项发票31日之前未能如期到达,企业无法认证,只能留到下月抵扣。如果企业当月销项很大,当月交纳的税金很多,影响企业正常的现金流。

    例如,一商贸企业2007年3月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17万元,购入商品90万元,进项13.77元,当月应缴的税金为3.23万元;如果当月一张外地增值税票50万元是2007年3月30日开据,在31日也就是认证最后一天无法到达,那么企业就需要预先多交纳8.5万元的税款。

    如果能将认证时间稍微延长,在隔月的1日---3日(也就是在正常的邮寄时间内),让企业月末购货发票能及时得到认证,那么企业资金占用量就能减少一些,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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