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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厦门税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
作 者: 厦门国正税务师事务所 杨晓晖
案例背景:
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是2003年年底成立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尼龙制品的加工生产,品种单一。产品除了小部分国内销售外,大部分是出口销往境外。该公司与笔者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税务顾问合同。
审查过程:
笔者进驻该企业,进一步详细了解到该企业是一家生产性的外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7年以前都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但从2007年2月份开始就出现各种各样的生产贸易方式,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大部分是由国外进口的,小部分辅料国内采购,生产加工方式有来料加工方式,也有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销往国外的方式也有两种,有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方式。这就使得这家生产产品相对单一的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很复杂。
笔者查看了企业的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1、成本计算不正确。这是生产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虽然正确归集了领用的原材料成本,但是在制造费用的归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应列“制造费用”的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没有严格区分,有的直接列在“管理费用”,在当月损益中直接摊销;在成本方面还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企业无法正确计算在产品数量,导致单个成本计算不够准确。所以该企业虽然品种单一,但单价忽高忽低,存在明显不合理。
2、进项发票没有认证。笔者了解到原来该企业一直以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为主,即使开展了其他的生产方式后,来料加工业务仍占很大的比率。因为来料加工是免征免退的业务,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其一般贸易的出口业务很少,不想退税,也从来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财务人员基于不退税的想法,也糊涂地没有进行进项的认证,全部列为成本。
3、在收入方面,没有区分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收入。
4、在采购国外材料时没有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材料分开核算。
5、财务部门没有定期和仓库账核对实物数量,导致财务部门的账存数和实存数存在重大的差异。
代理建议:
1、在成本方面。成本的准确核算是生产性企业核算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财务人员应了解熟悉整个生产流程,从原料的采购到产品的生产,再到产成品的销售等环节。核对进出仓单和材料发票核算原材料采购和发出成本,确定制造费用归集的范围,准确归集设备折旧费、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车间办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为下一步产品的分摊做准备;确定一定方法计算在产品数量,正确核算完工产成品和在产品,计算单个产品成本,根据销售产成品的数量和单个产品成本,正确计算当月产品的销售成本。
2、在进项发票方面,笔者与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了沟通并提出建议:每月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管有没有涉及到退税,都应及时拿到税务机关去认证,认证一方面不仅可以在企业出现内销时用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也可以鉴别该发票的真伪。该企业主要业务是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免退。但与外贸企业不同,如果有直接出口贸易方式,不能将全部的进项发票转作成本,应将来料加工时领用国内采购的辅料部分的进项税额按比率予以进项转出。
3、直接出口收入、间接出口收入和来料加工收入要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分设明细科目核算;
4、国内采购材料、国外进口料件和国外来料加工要分设明细核算;
5、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将账存数与实存数核对,及时调整差异;
6、企业出口的产品中有尼龙制品和塑料包袋,尼龙制品的退税率是11%,而塑料包袋的退税率在2007年7月1日调整为5%(根据财税[2007]90号)。对于退税率有大幅度降低的商品,材料是国外采购的,而且国内采购的辅料进项很少,出口销售的单价很高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企业尽量采用来料加工的模式,避免采用进料加工的形式。因为进料加工是企业用外汇从境外购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反销出口的业务,对于进料加工业务,进料海关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税。对于来料加工业务退税政策是免征免退的,受退税率降低的影响会相对小一些;
7、企业应尽快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同时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根据该规定,有出口业务不申报是不行的,过了收齐期限不仅不能退税,而且还要做内销处理,交纳销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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