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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公告税务代理机构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通知——国税注字[2000]11号 |
| 文章来源:中税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05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提高脱钩改制后税务代理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对税务代理机构的信任度,加强社会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对已审批的税务代理机构及执业注册税务师予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工作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凡经审批注册的税务代理机构及机构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均应在公告中公布。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对本地区的机构及人员情况进行认真统计,于2001年2月前将统计内容在本地区税务报刊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管理处。 三、公告所需费用可从各地注册收费中列支。 四、对未经总局或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布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各级税务机关也不能受理其代理业务。 五、对已公告的税务代理机构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应抄送其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税注字[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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