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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业务部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业务的通知——国税注字[2003]03号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05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业务的顺利开展,经局领导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可设立业务部,从事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业务。现将设立业务部的条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业务的业务部,必须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执业注册税务师,2名计算机操作人员。
      二、事务所设立业务部,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呈报事务所设立业务部的申请报告,并附送业务部管理制度、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经批准设立的业务部,有资格从事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业务。
      三、从事增值税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业务的业务部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债权债务由事务所负责。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业务部,应于次月的上旬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税注字[200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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