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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中税协发[2006]029号
    文章来源:中税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5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为中税协)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备案的个人均应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会员所在地的地方税协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申请成为中税协会员,入会申请经中税协批准后,领取中税协制发的《会员证》。
      第三条 个人会员由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由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申请在所属地方税协辖区内跨税务师事务所调动,个人会员由原地方税协申请调入其它地方税协,应分别填写本办法所附一、二、三、四申请表(见附件一)。由地方税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本办法及其它相关管理办法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因执业需要,非执业会员申请转为执业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欠交会费;
      (二)没有无故不完成后续教育学习任务的情况。
      申请人应先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于办理执业备案后一周内到所在地方税协办理手续,填写表一,将申请表与本人的《非执业会员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一并提交税协审核。
      地方税协应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条件,是否真实、完整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同意申请人转为执业会员,审核人应在申请表“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存档,并发放《执业会员证》。执业会员证编号按《会员证编号办法》编列。
      申请人领取《执业会员证》时,必须交回《非执业会员证》。由审核人在《非执业会员证》“备注”页注明情况后封存。若本人以后再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地方税协应发还原《非执业会员证》。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执业会员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在办理非执业备案后一周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协办理手续,填写表二,将申请表与本人的《执业会员证》一并提交税协审核。
      审核人经审核同意后,应在申请表中的“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存档,并发放《非执业会员证》。非执业会员证编号按《会员证编号办法》编列。
      申请人领取《非执业会员证》时,必须交回《执业会员证》。地方税协审核人在《执业会员证》“备注”页注明情况后封存。申请人以后再申请转为执业会员,地方税协发还原《执业会员证》。
      第六条 执业会员申请在所属地方税协辖区内转事务所的,申请人应在取得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转所批准后一周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协办理执业会员转所手续。
    办理转所手续时,申请人须填写表三,将申请表与本人的《执业会员证》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税协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应在申请表“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将申请表存档,并通知申请人、调出事务所、调入事务所,同时在申请人会员证的“会员转所登记”页做相应记录。
      第七条 个人会员申请由所在地方税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调入其它地方税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应在取得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后一周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协办理转会手续。
    办理转会手续时,申请人须填写表四,并将申请表与本人的会员证一并提交调出地地方税协审核。经审核同意,在申请表“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注明调入地地方税协的联系方式。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申请人应于调出地地方税协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调入地地方税协办理调入手续。
      申请人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向调入地地方税协提交申请表原件、会员证及身份证原件。调入地地方税协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手续,在申请表“调入地地方税协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存档,并在申请人会员证的“会员转所登记”页或“备注”页做相应备注。
      执业会员只能申请成为调入地地方税协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只能申请成为调入地地方税协的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地方税协在办理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工作时,办理时间应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个人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调动,当年会费应交给原所在地方税协,调入地地方税协不再重复收费;当年未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可在调入地地方税协完成。
      第十条 个人执业会员未按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或有一年(含一年)以上与所在地方税协失去联系,由其原所在地方税协提请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个人执业会员如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资格,所在地方税协应相应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在行政部门办理企业变更事项后,应及时到所在地方税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团体会员如已在工商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地方税协应相应注销其团体会员资格,收回团体会员证。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根据会员入会申请表,分别填制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基础资料汇总表,汇总表按《会员基础资料汇总表构建说明》(见附件二)建立。
    凡属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及其它会员变动情况,会员所在地方税协应及时对会员基础资料汇总表做出相应调整,实现对汇总表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期末数据报中税协会员管理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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