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加强年度检查工作,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注册税务师协会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年检工作的对象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会员,含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中税协负责制订年检工作实施办法,监督、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年检工作。
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布置、实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
第二章 工作实施
第五条 团体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诚信执业;
(二)劳动用工情况。会员是否按《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六条 团体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一);
(二)团体会员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
(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六)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七条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第八条 执业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二)后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后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五)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九条 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执业会员证;
(三)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后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后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五)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三);
(二)非执业会员证;
(三)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税协应对会员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在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年检实施单位公章,并要重点检查被投诉、举报,年检材料申报不准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会员。
第十三条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一)年检实施单位如认定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实施单位公章;
(二)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三)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其已不具备会员资格,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四)凡未通过行政机关年度检查的会员,协会年检均不予通过,视其整改情况再做结论;凡被行政机关注销执业资格的会员,由其所在地方税协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办法参加年检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视同未通过年检,由其所在地方税协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非执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可向所在地方税协申请于次年一并年检。凡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由其所在地方税协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年检工作的时间及步骤
(一)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地方税协布置本地区年检工作;
(二) 次年2月15日前,会员按地方税协的年检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方税协;
(三) 次年3月15日前,地方税协完成对会员年检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会员的检查工作;
(四)次年3月底前,地方税协完成年检工作总结,具体汇报年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检查结果,并填写《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一并上报中税协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
(五) 次年5月1日前,中税协完成对地方税协年检工作的抽查,并对年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具体组织开展年检工作。
第十七条 实施年检工作中,要本着“会员自检为主,协会检查为辅;帮助教育为主,惩戒处理为辅”的原则,通过组织会员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促进自查自改,通过组织重点抽查,加强年检工作力度,督促未能进行自查自改的会员进行整改;同时,对拒不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要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 附件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件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件四:年检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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