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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暂行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修改稿)
    文章来源:中税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06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及代表机构(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的工作应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章程中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先通过民主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后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获得批准后,领取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备案。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所开展的一切活动须符合协会章程及相关社团、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在所属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所属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所属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名称;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九条 省级注册税务师协会如因工作需要,可在辖区内的副省级城市、地级市设立代表机构,名称统一为“××注册税务师协会××办事处”。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须有5个(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方有必要成立办事处。

        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一般不单独成立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由所属注册税务师协会由留存的会费中拨付。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每年应接受所属注册税务师协会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经所属注册税务师协会批准后,方可刻制印章、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变更、撤消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报请协会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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