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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注字[2001]11号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05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为了便于各地严格掌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l 5号)中第五条“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原执业税务师,…其执业资格保留到2000年。过渡期结束后,其执业资格失效”的规定,  自2001年起,原执业税务师资格己不再存在。因此,《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中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三年”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己停止执行,原执业税务师必须参加全部五个科目的考试。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只限于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执业资格  考试  免试  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国税注字[2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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