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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人社厅发[2008]66号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9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注册税务师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与人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准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29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福建省声讯查分电话:9616893709     其他查分情况厦门财税网继续跟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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